钓鱼栈道钓出一条“黑鱼”
有人在湖中违法修建钓鱼栈道,水务局接举报依法拆除,却被对方以“渔场正常项目”为由告到了法院。孰是孰非?江夏区法院介入调查,案情连环反转,牵出幕后涉黑团伙。今天上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震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间,以案释法披露了一案情曲折、影响深远的生态环境保护案。
何震院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 摄
有人在湖上违建2公里钓鱼栈道
2017年9月14日,江夏区水务局接举报,有人在张郑湖蓝线内违法修建长达2公里的钓鱼栈道。河湖蓝线为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线内为水域保护区。该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闻讯到现勘查,确认举报属实后,勒令施工人员停工。
经查,该栈道为张郑湖渔场老板曾玺修建,曾玺声称,该栈道项目没有报请相关部门审批,但服务于渔场经营。次日,该局向曾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三天内拆除违法构筑物,并恢复湖泊原状,曾玺不理。该局遂会同区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对该违法设施予以拆除。
一个多月后,江夏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该湖面巡查时发现,曾玺又在湖上修建了14座简易钓鱼台,遂再次下令整改被拒。11月28日,该局再次派人拆除了钓鱼台。
拆违后水务局被告到法院
2018年,曾玺将江夏区水务局局长告到了法院。曾玺声称,该局拆除其搭建的钓鱼设施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因为张郑湖是上世纪80年代退田还湖的湖泊,不在省及市湖泊保护名录范围。同时,其承包的渔场系原安山镇镇政府镇办企业,后由其承包经营至今。
江夏区水务局称,在《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附录的鲁湖保护范围中,张郑湖被列入鲁湖蓝线保护区内。执法人员接举报现场取证时,曾利用卫星测点仪器,在钓鱼栈道上设15个点进行过实地勘测,并将测量数据传给市防洪设计院认定。经市防洪设计院出具勘测结果图认定,该构筑物在湖泊蓝线范围内,侵占了湖泊。
经查,曾玺承包张郑湖渔场的合同于2017年2月28日即到期,当事人在合同已过期且未续签的情况下,在张郑湖蓝线范围内违法修建2公里钓鱼栈道,强行占有湖泊资源,其行为不仅违法还对水生态污染严重。
2018年12月,法院以水务局行政行为未对曾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顺线挖出涉黑大案
执法人员在走访该村和当地居民时发现,曾玺为当地一霸,群众惧怕其打击报复,敢怒不敢言。
经查,曾玺以张郑湖渔场为据点,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式干扰、破坏周边村湾的土地流转、水面承包及周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手段,获取非法收益3900万余元,令当地群众“闻玺色变”,严重破坏了张郑湖一带的经济、***生活秩序。
2019年11月,曾玺等1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江夏区法院公开宣判。该黑***性质组织在张郑湖渔场的据点被端掉后,周边的水域生态得到了大幅修复和改善,水质从劣五类升至二类。
现在,这里已经成为越冬候鸟的栖息地。
震院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 摄
在直播中
何震对网友关心的环保问题
一一耐心解答
网友“xiaying”:我所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个购物中心,其户外电子显示屏长时间开启,晚上电子屏频繁闪烁,影响我的休息,我该怎么办?
答:这涉及是否造成光污染的问题。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认定光污染损害,应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依据周围居民的反映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判断。如果你所说的电子屏已严重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可先向城管部门反映,协商解决此问题,如限制使用时间、调低亮度、画面切换采慢转换方式等。如协商解决不了,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鑫鑫可爱”:我所居住的房屋临近电梯,晚上比较吵,我该如何维权?
答:因为每个人对声音的敏感度不同,如果经环境质量监测部门鉴定,你所居住的房间夜间噪声值超过《居民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则构成噪声污染,可要求开发商对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如对你造成损失,可主张相应的赔偿。如果噪声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那就只有自己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休息。
网友“枷锁。。。”:单位破坏环境资源,对单位会怎么处罚?
答: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网友“起床困难”:现在能在梁子湖捕鱼吗?
答:不能,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网友“永安北栀”:我在网上购买了两只黄缘盒龟,可以饲养吗?
答:不可以,黄缘盒龟是濒危野生动物。如果购买黄缘盒龟饲养将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网友“忙忙微蕉绿”:砍伐自家十几年前种的意杨为什么会被处罚?
答: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砍伐林木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乱砍滥伐。
网友“tonny1900”:村里有人占用土地挖塘养鱼,违法吗?
答: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利用集体土地挖塘养鱼必须经集体同意。
另外,《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果村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土局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些关于环保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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