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13 17:08:32

9万元!武汉这家物业向业主赔钱

家住洪山区一小区的周女士因倒垃圾时不慎摔倒住院14天产生的医疗费用到底谁来承担?法院综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13 17:08:45

52岁的周女士居住在洪山区某小区。去年底,她从家中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倒垃圾时,因垃圾桶前有未及时清理的油污,不慎摔倒,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仍未痊愈。

周女士认为,自己摔倒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地下车库灯光昏暗,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桶内油污渗出且未及时清理,也未竖立警示牌,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摔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前提的,管理者只可能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作为成年人,无论是什么原因摔倒受伤,是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其不当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摔伤的全部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洪山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倒的地点是地下车库,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物业公司应在加强巡查、及时更换设备、做好清洁、排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不能证明其在周女士摔伤时尽到了上述这些义务,对周女士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日常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具有相关认知,在光线弱于室外的地下车库行走时,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经统计,周女士受伤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110906.80元,物业公司担负其中88725.44元(110906.80元×80%),再加9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赔偿周女士90225.44元。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13 17:08:57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13 17:09:20

小编梳理发现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上针对物业管理网友们还反映了这些情况你家有吗?
小区井盖破损松动物业未及时维修网友:武汉市恋湖家园小区,居民从9月一直给物业物业反馈,告知井盖破损、松动,需要维修,截至目前没有见到任何整修措施。
东西湖区:物业公司已开始对破损井盖进行逐步维修更换,目前已更换完成2个,因技术原因更换后的井盖依然有响声,物业公司已将井盖破损情况上报给开发建设单位,近期,开发建设单位将集中开始对破损井盖进行维修、更换。
小区垃圾清运工作不及时绿化、停车管理松懈网友: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北区1.垃圾堆放严重污染居民的居住环境,日常的清运工作也不能及时处理,清运时产生的恶臭使得住户常年不能开窗通风,使得我们住户很苦恼。2.小区内的绿化工程也是一样,杂树都长到了七八层楼高挡住住户彩光视线也无人管理。3.小区为了收取停车费,将消防通道也给围了起来,完全不顾小区安全考虑。
硚口区:1、目前房管局已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垃圾日常清理频次,及时冲洗垃圾堆放处以减少异味扰民,喷洒药物减少蚊虫滋扰,确保周边环境卫生。2、小区内存在杂草丛生和树枝无人修剪现象,房管局已督促物业公司将小区杂草、树枝进行修剪和维护。3、小区消防通道围起来,物业公司是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及街道、社区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对小区持续实施封控管理。
物业擅自出租自用房将其改成商业用途网友:盘龙城恒大龙城三期,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物业擅自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员用房出租,用作商业用途,没有经过广大业主的同意,请问这样违法吗?物业擅自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吗?可以把物业用房改成商业用途吗?
黄陂区:经查该房屋为小区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房,因该生活垃圾房临近住宅,距离单元门口约10米,作为生活垃圾房使用由于气味过大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所以该生活垃圾房建成至今未投入使用,处于闲置状态。物业在不影响业主生活的前提下,为提高配套用房使用率,增加公共收益收入,目前已将该生活用房短期出租,所得收入将全部纳入公共收益,待业委会成立后将按照《公共收益管理规定》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已督促物业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同时加强与业主沟通,严格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广泛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待业委会成立后召开业主大会决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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