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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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3:21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
林广玉: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3:30
是特殊防卫
还是一般防卫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3:41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林广玉:公安机关报捕的时候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官们认识上也有分歧,在于是适用“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的规定。如果适用“特殊防卫”,则没有所谓“限度”限制,刑法规定,面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存在“过当”问题,产生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3:49
林广玉: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我们认为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4:00
检察院:
耿某华防卫正当
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耿某华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检察机关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判断后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4:11
林广玉: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刑法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4:30
案发现场遗落的木棍(辛集市检察院供图)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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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0-11-30 15:54:52
高检: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的***共识
针对此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