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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5: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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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18年10月4日中午,10岁的小燕和她的三姐,在家附近的百香果果树里摘了些百香果。三姐有事先回去了,小燕一个人提着百香果,沿着田间小路,去往500米外的收购点,结果再也没有回家。两天后,小燕的遗体被发现。
“谁曾想到,就是这短短的几百米,外甥女就遇到了坏人,永远地离开了人世。”小燕的舅舅陈先生说。
在小燕母亲陈礼言记忆里,2018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她离开家去打零工。当时,陈女士看到小燕和她的三姐在看电视,早上做的稀饭、咸菜还没吃,没成想这一眼成了永诀。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4日12时许,被害人小燕卖完百香果后回家,走到竹丛时,杨光毅拦住小燕并将小燕抱上附近的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瘦沙岭,途中杨光毅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并大声哭喊,杨光毅采取掐脖、刺破眼珠、割破喉咙的方式,待小燕没有反应后实施奸淫,并拿走小燕的人民币32元。
随后,杨光毅将小燕塞进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将蛇皮袋带下瘦沙岭,放入一水坑浸泡,后搬至附近的鱼尾岭一山坡处抛弃。随后,杨光毅离开现场。2018年10月6日2时许,杨光毅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小燕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害人母亲两年多没睡好过
2019年7月12日,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毅奸淫***,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罪,虽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光毅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高院认为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改判杨光毅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小燕的家属一直不认同,觉得就应该是死刑,一直在进行申诉。
“小燕的学习成绩不错,经常从学校拿回奖状,还说以后要去上大学,没想到就这样走了。”小燕的舅舅陈先生说,小燕在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板凳教学点上小学,学习成绩在当地很不错,一直都是班级前10名。
陈先生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因为不满二审法院的判决,所以小燕的遗体一直放在殡仪馆,至今没有安葬。
“每当想起懂事的女儿,我都忍不住哭。”小燕的母亲陈礼言在接受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她时常梦见小燕在喊妈妈,这两年多没睡过一个好觉。
今日,广西高院公开宣判杨光毅被判处死刑,小燕母亲陈礼言对楚天都市报记者表示,女儿终于可以安息了。
律师称情节恶劣不适用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12月27日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士朝先生负责代理此案的再审,他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他是今年5月10日接受小燕家属的委托,来处理此案申诉事宜。5月19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认为凶手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应改判为死刑。
由侯士朝律师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侯士朝称,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罪,情节恶劣,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他说,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非“应当”,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有些犯罪分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情节并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在这种情况下则不予从轻。换句话说,存在自首情形不代表必然从轻、减轻。反观本案被告人杨光毅的作案手段,可以说是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应当属于可对其选择不予从轻的情形。
编辑:肖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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