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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信息] 男子嫖娼后在公寓坠亡,家属索赔1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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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1-1-15 15: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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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广东男子李某在白云区一公寓嫖娼后坠楼身亡,家属质疑公寓无证经营、未如实登记信息、纵容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窗户设计不规范,索赔148万余元。 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上诉,维持李某及家属自行承担后果的原判。
发表于 2021-1-15 15: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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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5: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娼后坠楼

楚天都市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坠亡的李某系广东省陆丰市人,在广州务工,与父母还有妻儿租住在广州。

2019年6月19日6时23分许,李某入住赖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无证经营的公寓311房。6月19日6时51分许,李某坠楼。7时0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9日7时30分死亡,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多处骨折致呼吸循环衰竭。

事发后,白云区公安分局嘉禾派出所对此开展了调查。

据警方作出的《李某死亡调查情况》显示,当时房间内部是上锁状态,警方选择破门而入,在床头柜下面发现一个避孕套包装袋,包装袋已经撕烂。同时,在床和床头柜之间的地面发现一团纸巾。

窗户离地面高为80cm,放电视的桌子上发现一枚鞋印,鞋印与死者李某鞋为同一种属。窗户东侧外沿发现一枚残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纹与死者鞋花纹相似。在窗户外侧发现三连指印,没有纹线,提取擦拭子。在窗户东侧的墙壁上发现有滑动过的指印,指尖朝里,没有纹线,提取擦拭子。在窗户上提取指纹2枚。

据公寓经营者赖某介绍,当日有两名穿蓝色短袖的男子前来开房,用名为汪某坤的身份证开了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将钥匙给了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李某),一名白衣女子跟着李某一起上了三楼。两名蓝色上衣男子随即离开。

据当时与李某一同上楼的白衣女子刘某介绍,自己等老板开好房后,就跟在李某的身后进入了311房。随后在房内,自己与李某发生性行为。同时,刘某闻到李某身上有酒味,但精神状态是清醒的。

10多分钟完事后,刘某与李某打招呼后就离开公寓,未见客人有异常情况。随后,刘某从老板那里收取了嫖资100元。

通过走访了周边居民、见证人、与其接触过的人员、救治医生等人,并结合现场视频监控及法医鉴定意见,警方称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现场勘查门系反栓,窗沿有踩踏痕迹,不符合拖拽,符合自行坠楼。


家属认为责在公寓

事发后,李某家属四人将公寓经营者赖某诉至白云区法院,索赔148万余元。

家属的诉求中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及死者两岁儿子的生活费47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48万余元

家属质疑,赖某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应承担责任。

家属还认为,赖某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赖某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嫖娼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家属认为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

家属不认可李某存在攀爬行为,认为李某应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李某对其坠楼存在过失,赖某可以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经营者赖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他认为,自己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赖某表示自己也并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他认为,房间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且玻璃窗完好无损,关窗后不留空隙。窗户前还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窗户。因此,赖某认为李某跳楼自杀的可能性极大。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一审白云区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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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5: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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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5: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家属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家属主张赖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根据派出所调查结论,李某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李某生前经由放电视的桌子攀爬上窗户,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窗户距离地面虽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存在一定不足,但在李某故意攀爬上窗户的情况下,窗户的高度问题不能成为本案要求赖某承责的事由。

李某入住宾馆后攀爬上窗台并非一般住客的正常举动,该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家属以赖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李某及家属自行承担后果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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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5: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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