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来源:中国青年报、教育部网站、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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