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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0-11-27 17: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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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观察,观察黄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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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我们小区有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充电,甚至还有业主从自家窗户牵线到楼下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怎么办?
  • 业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不文明行为,会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易引发火灾,要予以坚决制止和整治规范。根据消防安全相关规定,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情况进行检查、夜间巡查,重点整治上述不文明行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服务者,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巡查和排查,履行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及时消除消防隐患。同时,还应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居民依法依规文明停车和充电,增强群众消防意识。

■市民王先生:我接到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的通知,到达营销中心后,却被告知要先缴纳一年的物业费才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这样提前收取物业费合理吗?
  • 不合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建立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业主交付房屋,不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

■市民刘女士:小区的公共收益收了多少、用了多少,我们业主并不清楚,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应该怎样使用和管理呢?
  • 根据相关规定,公共收益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持由街道开具的成立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公共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公司对收支情况要单独立账,每年定期公示归集、使用的明细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市民林女士:区一到晚饭后就有业主遛狗,有的狗体型大、见人就吠,狗链也不系,到处乱跑,既不卫生也不安全,请问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 针对小区不文明养犬问题,《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携犬只出门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小区物业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文明养犬进行宣传、引导,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发表于 2020-11-27 17: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万女士:房屋出租有哪几种模式?
  • 房屋出租有三种模式,一是租赁双方自行成交模式,二是委托租赁企业运营模式,三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机构)对外出租模式。

■市民雷先生:企业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渠道有哪些?
  • 可在“武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武汉住保房管”公众号、“CCB建融家园”APP、“武汉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网站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申请和办理。

■市民黄先生:租赁存续期间存在哪些配合管理的事项?
  • 具体事项有(1)流动人口登记;(2)配合房管、公安等部门日常巡查;(3)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或备案注销(或备案变更)相关事务。另外如有需要,还应打印登记备案证明。

■市民唐女士: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 此类违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我局将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停止违规认筹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将其违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民汪女士: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资料、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问题,主管部门会采取了哪些措施?
  • 对于此类违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我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开发企业按规定公示在售商品房信息;同时在政务网站对外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供购房人进行查阅,对不按规定公示的违规行为,我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市民詹先生:购房人什么时候可以支付房价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系统打印了《武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后,购房人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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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7: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挑战
是对过去的自己说再见

熔炼虽然结束了仍需要我们
融合、聚变、破极限

用最饱满的状态
打造更好的自己和团队
拥抱属于我们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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