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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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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月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被诉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被诉使用行为整体更加清楚地表明被诉装饰图案是摘取自《月光》舞蹈作品。《月光》舞蹈中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故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还指出,被诉装饰图案虽为静态图案,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舞蹈作品的形态,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舞蹈作品使用在被诉装饰图案中,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心正意诚公司在云海肴官网和官方微博中传播带有部分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亦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判决——
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心正意诚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而杨丽萍公司诉请的不正当竞争等相关主张,法院则不予支持。
宣判后,杨丽萍公司提出上诉,三被告均未上诉。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发: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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