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鑫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日,贵司与我司就“沙湖公寓旧城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相关运作事宜签订了《沙湖公寓旧城改造项目运作服务协议》及《<沙湖公寓旧城改造项目运作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运作服务协议》”)。 根据《沙湖公寓旧城改造项目运作服务协议》第(2.1.1)条约定,贵司应于协议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负责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本项目旧城改造的项目立项、完成本项目规划咨询并获得本项目正式规划条件等。第(4.3)条约定,贵司若未能完成本协议第(2.1)条约定,我司有权单方面终止《运作服务协议》,贵司应在我司提出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我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运作服务费退还或解控给我司。 《运作服务协议》签订后,我司如约向贵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而截至目前,贵司仍未完成《运作服务协议》第(2.1)条约定义务,贵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了《运作服务协议》的顺利履行,给本项目进程造成了严重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依据《运作服务协议》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司特向贵司函告如下: 1. 《运作服务协议》即日起终止。 2. 请贵司在本函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我司已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退还至我司指定银行账户。 我司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南意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号:04346900009499 3. 我司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贵司要求赔偿我司因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损失的权利。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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