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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信息] 今日话题:你说这物业费该不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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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0-10-22 15: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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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路,小区去年年底集中收房期,发现我家屋顶漏水,因质量问题本人拒绝收房。经与开发商协商,本人同意开发商整改。直到今年5月份开发商再次通知我验房,屋顶漏水问题虽然解决了,但是窗沿漏水问题暴露严重,房屋因质量问题仍不具备收房条件,再次耽误了本人的收房计划。直到9月底,开发商才将漏水渗水问题基本修复。
发表于 2020-10-22 15: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诚心打算收房,但是开发商要求收房的同时必须要缴纳物业费,物业费从集中收房时算起,也就是2020年1月。彼时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房屋由于质量问题处于不具备交付状态,至今本人也未获得此小区任何设施的任何使用权,这种情况下让本人补缴从2020年1月开始算起的物业费,就相当于强迫业主为开发商的质量不合格产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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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5: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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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5: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曾多次主动与开发商友好协商,希望能给出一个合理的物业费缴纳方案。但是开发商态度强硬,霸王条款式的物业费征收方式导致本人无法按期收房,因为此事本人工作生活都受到了一定程度影响。
个人诉求:本人认为,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按期收房的情况下,物业费的征收应以业主实际收房为节点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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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5: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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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5: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汉阳区房管局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称,我局核实情况了解到: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对“物业交付”做了具体约定,即第九条约定:交房期限及条件,与第十二条约定。附件一是相关照片。业主应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您认定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合理,可就《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做进一步咨询或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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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5: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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