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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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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4: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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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
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莲政字〔2018〕94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
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棚户区和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改)项目遗留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 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保政函〔2018〕14号),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又要面向长远,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自2004年以来,我区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见附件)。
    二、规范征迁投资行为
    (一)区政府是棚改项目征迁责任主体,各乡、街道办事处是棚改项目征迁实施主体。区政府将逐项目组建由区国土、住建、规划、乡(街道)、村“两委”、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法律服务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区政府对介入改造的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用、资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集体研究。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各乡、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进行详细梳理,逐项目进行研究,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制定改造方案,对是否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介入拿出初步意见。按照四方协议框架样本(区棚改办制定)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四方协议初稿上报区棚改办。四方协议主要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审批范围内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房地产企业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已全部达到入住条件的,可减半缴纳;已拆迁完毕但未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安成本并上浮不低于10%的标准缴纳安置房建设资金。
    (2)执行市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3)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征迁总户数的95%。如不能完成,享受政策的资金逐月递减5%,最高不超30%。如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或批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或批示执行;
    (4)征迁范围之内,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未纳入享受棚改政策用地之外的土地移交时,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房地产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建设,如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私自转让项目、擅自处置安置房行为之一,由区政府扣除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共管资金,直至终止其棚改协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注册的其他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莲池区域内的棚改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6)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事项。
    2.区棚改办对各乡、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项目改造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召开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最终确定各项目改造意见及四方协议。
    4.通过审查的房地产企业于收到“通过审查通知书”后10日内与区棚改办设立共管帐户,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四方(区政府、乡或街道、村、企业)合作改造协议,并由乡(街道)将项目改造具体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单位、完成时限等)。四方协议分报市国土局、住建局、棚(城)改办备案。
    5.未通过审查或未按时缴纳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地产企业,由区政府出具暂停、终止其参与改造的通知,责令该房地产企业限期提供改造相关资料,并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开发企业的实际投入,由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依据审计报告对其进行补偿。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按照程序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新的四方合作改造协议。
    如果原开发企业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区政府责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6.由区政府对各棚改项目成立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三)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产权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广场、养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
    三、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一)棚改项目完成征收补偿和转用后,区政府依据棚改政策拨付资金,超出征迁范围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农用地,征收成本按36万元/亩的标准拨付。
    (二)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应单独出让;相邻的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应单独出让;不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可与棚改用地一并出让。安置房用地与征迁腾空或置换的不超安置房用地1.5倍的商品房用地可先行出让。
    (三)棚改用地出让时,出让方案中应注明“该地块属棚改项目用地,项目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竞得棚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四、健全资金拨付制度
    (一)区政府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征迁进度拨付,征迁资金不足以保障剩余应支付的征迁费用时,由房地产企业续缴补足。
征收资金拨付流程:启动拆迁改造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改造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项目征迁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安置房取得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建设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建设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二)未完成征迁先行供应局部土地的项目,暂按出让范围内宅基地占地面积(置换)做为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面积。代拆代征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未同步完成征迁的,暂扣其占地面积的1.3倍享受棚改政策的资金。
    (三)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应缴资金总额的50%,完成缴纳后,区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的拨付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剔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及在该地块中缴纳的新增费和耕地占用税后,由区政府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原审批文件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成本参照年度相应级别基准地价的最高标准确定。
    区政府向市棚(城)改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名称、地块编号、宗地来源、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一般缴款书、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料。市棚(城)改办将上述资料和该宗土地享受棚改政策的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五、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区政府将棚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强力推进棚改工作。
    (二)各乡、街道、相关区直部门要把棚改工作列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集体研究机制,严格认定已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弄虚作假,防止项目搭车、政策搭车;严格督导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坚决剔除违约滞迁、扰乱秩序的房地产企业;严格监管未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擅自签订协议、启动征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区政府以前下发的棚(城)改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适用政策项目清单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18个):新华印刷厂住宅改造、第一中医院职工宿舍改造、清真寺片区改造、府河片区改造、址舫头村凌云街片区改造(国有土地部分)、保定市汽车改装公司宿舍改造、双胜街片区改造(约78亩)、荣军医院危陋生活区改造、普庆路350号院改造、保定宾馆生活区改造、保定市农科所职工宿舍改造、东关大街片区改造、华建木业职工宿舍改造、建筑胡同宿舍楼片区改造、青少年宫宿舍改造(约100亩)、三丰路与莲池南大街片区改造(约61.6亩)、西高庄小区西侧地块改造(约8.72亩)、三丰中路片区改造(约26.4亩)。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34个):东五尧、北五尧、管庄、西五尧、韩庄、何辛庄、郭辛庄、谭庄、冯庄、北八里庄、卢庄、米家堤、北关、薛刘营、留守坟、北高庄、西百楼、王范庄、西小庄、南金庄、马家疃、岳庄、南大园、南刘各庄、北刘各庄、乌马庄、北辛庄、东小庄、北沟头、南辛庄、小刘庄、址舫头、南八里庄、陈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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