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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信息] 停车新规!武汉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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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1-1-6 14: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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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武汉司机可以
“错时共享停车”了!


1月5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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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视觉中国


停车新规明确,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向***有偿开放、错时共享,并可自行确定开放时间。


居住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停车服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开支和停车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武汉停车新规要求,机动车停放者在使用停车设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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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相关设备;


(二)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跨泊位停放;


(三)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操作。


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在相应的专用设施停放。


武汉停车新规提出,废弃的机动车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利用专用停车设施停放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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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依法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


(二)经依法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


(三)依法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废弃的机动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废弃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存放,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设施长期存放、不自行清理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


武汉停车新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25日公布的《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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