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武汉新港江北铁路林四房至举水河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呈请批准新建武汉新港江北铁路林四房至举水河段建设用地的请示》(新政土文〔2017〕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区双柳街矮林村、车家村、陈路村、大埠村、吊尾村、刘镇村、马驿村、孙洪村、挖沟村、万家咀村、汪铺村、姚家淌村、镇北村、周孟村集体农用地37.3407公顷(含耕地12.9625公顷)、未利用地0.13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9675公顷;另同意将湖北省国营涨渡湖农场马驿湖分场、双柳街大埠养殖场、水务局长江河道堤防管理段国有农用地5.8484公顷(含耕地1.17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349公顷。 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5.4261公顷,土地用途为铁路。你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稳定。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