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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武汉这种停车位允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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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武汉这种停车位允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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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0-9-30 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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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公共停车位;新建小区停车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利用***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今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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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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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
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公共停车位
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及***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其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械式立体停车位
需满足居住建筑基本日照要求
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公园绿地面积须大于0.3公顷,且公共停车设施的面积不超过公园绿地总面积的30%;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地上停车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满足居住建筑基本日照和消防安全相关规范要求;临城市主干道、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之外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地上停车楼,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低于周边现状既有保留建筑的退让红线距离,并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
临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之外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建筑间距相关规定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减少,但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其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最低不得小于4米。
***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位允许销售
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商业设施,
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停车设施总建筑面积的20%。
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包括停车设施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建筑面积。
停车设施建设过程中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缴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利用***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可销售的泊位指标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照标准予以补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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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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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公共停车位
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及***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其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械式立体停车位
需满足居住建筑基本日照要求
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公园绿地面积须大于0.3公顷,且公共停车设施的面积不超过公园绿地总面积的30%;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地上停车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满足居住建筑基本日照和消防安全相关规范要求;临城市主干道、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之外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地上停车楼,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低于周边现状既有保留建筑的退让红线距离,并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
临景观要求较高的道路之外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建筑间距相关规定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减少,但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其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最低不得小于4米。
***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位允许销售
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商业设施,
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停车设施总建筑面积的20%。
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包括停车设施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建筑面积。
停车设施建设过程中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缴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利用***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可销售的泊位指标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照标准予以补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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