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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自由的风 - 

[其它信息] 男子全款买了栋小洋楼,收房时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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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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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4月,武汉疫情基本结束,曾先生再次前去收房时,发现原通道两个门柱间竟然搭起了临时建筑,原房主住在铁棚子中“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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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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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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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与原房主曹某交涉,曹某称,“我只卖屋没卖路。”


经过法院、村等相关单位协调,曹某腾退了房屋,却掐掉了水电,“路权”一步不让。


曹某提出,曾先生想“痛快”地进出该房屋,就必须先向她交20万元。对此,曾先生哭笑不得,房屋及道路所占用土地均归村集体所有,不是哪一个人私有的,“买房还要买路”头一次听说,就算有所谓的“买路钱”,曹某有权卖村里的路吗?


全款拍下的房屋两年多搬不进去,曾母曾多次找到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某某,请求协助解决,如果不能交房,退钱也行。从她发给陈某某的多条短信看出,“要么退款要么交房”是她这两年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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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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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庭长基本上不给我回信息”,曾母说。有段时间,她差不多天天都去县法院等待、催问,可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


12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蕲春县人民法院想就此事采访相关负责人,该院审管办一名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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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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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
观点


武昌区人大代表、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飞认为:

本案中有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曹某在被法院拍卖房屋后,是否享有“路权”。本案房屋属于村民的宅基地建筑,一经拍卖,曹某即丧失了相关权利,即使出现特殊情况出现相邻关系,曹某也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合法通行等必要权利。若出现需要使用***村集体土地,曹某亦无权代替村集体收取。


第二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蕲春县人民法院有依法向买受人曾先生移交的后拍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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