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不合理不合规可以拒缴
网友自称“乐呵”问:
3年前,我儿子在广东省惠州买了一套62平方米的房子给我养老住,开发商没有将水电接入国家水电网,物业不顾业主反对,加收分摊费、电损费。
想问,电和水是否一定要统一接入到国家网吗?如果有,这一大笔钱是由谁来出?
法官回答:
国家不允许二次供电,二次供水的情况是存在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表,不合理、不合规的费用可以拒交。已***的商品房(住宅),交房时就应为民用水、电。如果是公寓,那可能会按商水、商电收费。如果不符合,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非法放贷高额利息不作数
网友“周周周”问:
我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做借钱生意的人,打了80万元的借条,预先扣除了3万元利息,实际只到手77万元。我到底应该还多少本金?
法官回答:
你说的情况,民间俗称“砍头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以,你应该偿还的本金为77万元。
国庆长假加班应得两或三倍工资
网友“lj0820”问:
今年国庆长假我按单位要求加班5天,单位却按普通标准发放加班费,请问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到底应该如何计算?
法官回答:
今年10月1日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微信借款记录可以当证据
网友“谁看见我还记得”问:
我之前想去摆地摊,就找做服装生意的朋友进货,我们俩通过微信达成协议,通过微信分两次向朋友支付货款1万多块钱,但朋友收款后没有给我发货,我最近催得急了,她才在微信上给我回复,说会退钱给我,后来又没消息了。我能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去起诉她吗?
法官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你可以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去法院起诉。
专柜跑了可向展销会索赔
网友“南海不老僧”问:
2019年11月,我在某家居展销会的一个柜台买了24500元的集成吊顶产品。柜台的老板一直未配送安装我所购买集成吊顶。现在展销会已经结束,该柜台老板我也联系不上。我找到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其赔偿,但被拒绝。我能不能起诉展销会的举办者?
法官回答: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你所说的情况,可以起诉展销会的举办者。
出现工伤发包人、承包人都要担责
网友“水波不兴”问:
我是一个农民工,在一个建筑工地做工时从脚手架跌下受伤,我的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格,我能不能向发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法官回答:
发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周二之约”首次开启微信咨询通道,请法官进群为网友解惑答疑。直播互动中,微信群中十余位网友,用手机向法官请教了问题。
截至当日11时30分,3926位网友参与了“周二之约”直播互动活动,74位网友现场向院长进行了法律咨询并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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