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修改理由为,劳动者求职证明材料改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网络核验审查,同时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人才供需双方无需提供证明文件供人才中介机构审查 《决定》对《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该条款删去“和有关证明文件”。修改理由为,供需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改由人才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核验审查,同时,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和本人履历材料。
修改后的该条规定:“……应聘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修改理由为,应聘者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改由网格核验,同时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退费不再需要出具用血证明 《决定》对《武汉市献血条例》进行修改。
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还用血费手续。
修改后的该条款删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修改理由为,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可以通过内部核查取得,且可被“用血收费单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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