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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自由的风 - 

[其它信息] 和民生息息相关!黄陂这个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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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区园林和林业局为全区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公共绿地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城区公共绿地、重点道路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好街(乡)级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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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街(乡)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统筹安排辖区集镇道路和街(乡)属其它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督促、监督辖区内***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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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所属绿地,由各权属单位负责管理。居民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其权属人负责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建设养护期满,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继续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区园林和林业局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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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养护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建立相关台账,严格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措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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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2020年武汉市城市公园考核方案》、《2020年武汉市城市道路绿化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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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区公共绿地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城区新建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养护质量,工程项目编制预算时,应将工程建设养护期内的养护费用单独列项;工程养护质保期内,纳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统一考核。
第十四条 区园林和林业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园林绿地(广场)建设工程的备案、监管工作,并于竣工验收移交前提出养护管理等级意见,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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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府采购的依据。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绿地建设养护期满后,由区园林和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区管绿地由区园林和林业局统一组织养护政府采购。各街(乡)管绿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街(乡)按照各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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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区管新建公共绿地竣工移交验收合格后,由区园林和林业局代行养护,该绿地完成养护管理政府采购后,再交付给中标单位养护,代管期间的养护费用参照中标养护单价进行结算。各街(乡)管绿地参照本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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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区园林和林业局、各街(乡)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2年。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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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7: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公共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才能建设。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权属人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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